mery 2016/03/14 19:25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關於二代健保公司負擔部份:
1. 加班費及伙食費(1)是否要列入投保金額?(2)要計算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
2. 負責人部份又要如何去計算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之差?
例如:公司負責人每月領薪50000,健保投保48000,就負責人部份計算上述之差要如何計算?公司該負擔多少補充保費?


[ 老師回覆 ]
關於二代健保公司負擔說明如下:
一、
(1) 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規定。伙食費及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二、針對負責人有支薪並有投保健保部份,因雇主不屬於公司員工,故支付雇主薪資部份全額要計算補充保費,且投保金額不能加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中。健保局明細當月投保薪資總額並不包含雇主投保薪資。
50000*1.91%=955元

 

XX君悄悄話 2016/03/30 18:32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詹老師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您, 日本公司要跟我簽約, 讓我負責他們在台灣的業務, 薪資部分會用佣金的名目匯給我, 但要求我開立INVOICE給他們, 我不知這樣的方式是否可行, 有哪些稅法的部分需要特別注意呢?
另外...個人可以開立INVOICE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謝謝


[ 老師回覆 ]
個人提供這類勞務是屬於薪資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得類別應以薪資所得申報,再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
對方以佣金所得幫你申報,是因為可以讓你扣除20%成本費用率,但佣金收入的屬性是因為仲介生意產生的,可能要自行判斷,不要申報錯了。
這個錯誤對方沒有責任,是納稅義務人會有漏稅問題。

 

ma 於 2016/02/05 13:45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請問:
診所收入及費用認列時間為何?
1. 健保收入是以健保局給付才能認列收入?
2. 掛號費收入及部分負擔收入又何時認列?
3. 診所費用是以權責or現金基礎認列?
4. 所得申報採記帳方式與採費用率方式其認列時間點有不同嗎?


[ 老師回覆 ]
1. 執行業務原則上是現金收付制,也可改採權責發生制,但要事先申請。醫師執行業務也是以現金收付制為主,因此,健保局撥入款項時,就應認列收入。年底時與其屬健保局核發之醫療收入依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核對,收入是否相符。
2. 每日應填寫掛號費及自行負擔收入,如有免收掛號費及部分負担者,請造冊(含看診日期、病歷號碼、身分證字號、姓名、聯絡電話及減免金額)
3. 費用的部分也要與收入配合,視應採現金收付制還是權責發生制。
4. 記帳方式,收入淢除費用計算所得。採費用率方式,以收入*(1-費用率),認列所得。所得皆於5月時,併入登記執業醫師之個綜所申報。

 

mas 於 2016/02/01 15:16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請問 :
1. 同一人為二家公司負責人,或同一人為A公司負責人,同時又為B公司(股東)or(董事)or(監察人),這樣型態(1)是否構成移轉訂價?(2)要揭露?
2. 股東名冊上的人名,不管其身份,都要列報薪資嗎?有沒有最高金額限制?
3. 地址是否可登記為公司,應參照何法規?


[ 老師回覆 ]
1. 關係人揭露有達到一定的金額才需要,這個部分營所稅申報書上面有金額可以查,所以並不是任何一筆都要。
2. 股東不一定要列報薪資,要同時為公司的雇員,才有列報薪資的問題,公司組織的薪資只要實際支付,沒有金額限制。
3. 要判斷該所屬意的設立地址是否能登記公司,建議可向屋主索取建物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台北市可上建管處網站查詢),再依下列規則判斷房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

※ 98 年 4 月 13 日起,營業登記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但該建物若確有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無論是否完成營業登記手續,主管機關仍得以違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懲處,故仍建議遵守相關規定為上。
符合下列3種條件之1者可設:
1. 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2. 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如住宅、集合住宅等),但同時符合以下2項條件可做辦公室用:(1)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住四或商業區;(2)樓層、樓地板面積及面臨道路寬度符合規定。
3. 同址(曾)設有公司:須中斷營業未滿二年且營業項目相當(需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部分房仲業者代尋之房屋若用途不符,業者可能會以曾設有公司為由保證可設辦公室。若有此情況,仍須符合本項,故應請業者提供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以利比對。

 

 

2013年開始,原則上將每分類每季開一篇網誌,也就是約三個月的問題會統一整理在一篇網誌中,這樣可以更方便大家找到老師回覆的答案。但還是以回覆在各位留言板中的連結網址為準唷 !!! 所有問題回覆整理的分類,請大家於此查詢:
http://a4545comtw.pixnet.net/blog/category/list/1314304

 

arrow
arrow

    峻誠45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