ㄚ滿 於 2017/12/11 14:58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詹老師您好:
請問有關公司停業的問題
1. 公司於12月份出貨完畢後,想要辦停業,是要先在12月就提出申請?還是等107年1月份再申請?那這樣107年度的帳於108/5月份時還要申報營所稅嗎?
2. 停業期間,公司的銀行帳戶的錢可以領出來使用並結清嗎?
3.「停業」的話,健保單位可以結束嗎?公司登記地址的房屋稅可以改回住家用嗎?還是一定要辦「註銷」的登記才可以呢?
拜託老師指導。謝謝!


[ 老師回覆 ]
1. 停業要年底或者是107年1月申請,都沒有關係,因為停業期間還是要申報營所稅。
2. 停業就是不能有營業行為,所以要視提領的內容與營業有沒有關係。
3. 要公司結束,健保才可以結束;要公司註銷後,才可以改回住家。

 

訪客 2017/10/20 09:00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甲與A簽訂工程合約,甲開發票向A公司請款,A公司拿B公司開立給甲公司的支票付款,並提供B的切結說明書內容為B幫A代墊款項支付給甲公司。這樣會有問題嗎?甲可以收B的支票嗎?


[ 老師回覆 ]
只要合約與發票是對的,也請A公司在這張支票後面背書,這樣就可以了。

 

黛西 2017/08/28 23:54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詹老師 您好:
有關都市更新事計畫有一權利變換關係人A,僅有合法房屋而無土地,依其應分配權值未達最小單元權值,無法分配,故依都更條例§31得以現金補償之。此外,權利變換關係人A得領取依都更核定之「房屋拆遷補償費」。
請問老師,A關係人領取"不能參與都更分配"之補償費,是否視同出售房屋?
另房屋拆遷補償費是否應申報「其他所得」?


[ 老師回覆 ]
個人除了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助費等,核屬損害補償,應准免納所得稅外,依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規定,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至於不能參與都更分配之補償費,關於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都是免稅的,查不到相關房屋所得稅之規定,建議詢問國稅局相關單位,應如何申報房屋移轉問題?
既然房屋已不存在,若有過戶的動作,應有出售申報的問題。

 

ㄚ滿 2017/08/27 17:06 留言詢問
[ 問題內容 ]

詹老師您好:
請問外籍配偶(尚未取得國民身份證)可以當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嗎?
又,沒有身份證的外配要怎樣才能自己擔任負責人來成立公司(行號)呢?
拜託老師指導,謝謝。


[ 老師回覆 ]
依外國人申請公司行號辧法應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建議用先生名義申請會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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